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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开业、歇业和变更登记程序

     开办公司必须向公司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全国性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个体经营者不得单独申请成立公司。
    公司申请登记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1.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中请登记书;
      2.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公司章程,联合经营的公司还必须提交联营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4.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公司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
      6.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的公司,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证件。
    申请成立总公司,必须填报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分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在其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证明文件。没有分公司的,不得成立总公司。
    公司申请登记,其注册资金,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批准者外,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开业登记按以下标准收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和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经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歇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歇业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
    凡国内公司在国外(地区)开办各类公司或分公司的,必须持国务院授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开业、歇业和变更名称、地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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