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名称、地址、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自有资金应占一定的比例,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和设备。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住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有与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6.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设立公司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除经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2.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千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没有党政机关干部兼职的证明。
退(离)休干部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证明。
3.公司必须在财务和物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公司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凡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5.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应提交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公司,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脸资证明。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即独立核算公司)的资金。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6.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专项规定和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公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经营范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核定企业经营管理范围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公司的经营范围。
7.公司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为了核定公司从业人员和业务骨千,除按人数按项目填报外,要另填报《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